针对暂停运营所带来之损失的补偿事宜,须按照如下几个步骤实施:
首先,在政府相关机构对相关房屋完成征收之前,必须同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应的
征收补偿协议,以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相应的
经济赔偿,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对于不同性质的房屋,其征收补偿项目及具体标准亦将有所差异;
其次,对于那些营业性质的
房屋征收过程中,虽未对相关
营业执照提供专门的补偿措施,但鉴于有合法
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被征收人依然可享受关于停止生产活动及经营业务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
经济损失的补偿待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