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
土地使用权方面产生的争议,
当事人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若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需根据争议情况确定适宜的处理途径。
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中,此类
纠纷通常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然而,当相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