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无论是对于孩子还是其亲生父母而言,
抚养费支付与
探视权行使都是极为重要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两件事情。
对于未直接承担孩子抚育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来说,他们享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益;
而对于直接负责照顾孩子的一方,则负有协助对方实现
探望权的法定义务。
若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探望的职责,甚至采取各种方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及单位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