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准则: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四部分:
搬迁补助费、未能提供周转住房时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赔偿金。
具体内容如下:
1.若拆迁方提供了周转住房,并且该
拆迁房屋实际使用者居住其中,则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即为零;
2.如果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那么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金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已由其自行使用。
在
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在法律层面上,
房屋拆迁补偿费理应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房产的归属并非由户口簿决定,而是由
房产证来确定,因此户主未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而被征收人亦需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双方就安置方式、地点、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明确写入
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具有了
强制执行力,成为一种具体的
行政行为。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