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是关于出嫁但是户口没有随之迁移的场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他村民平等的享受
征地拆迁补偿权利是毋庸置疑的。
具体来说,尽管女性已经步入婚姻生活并在新的居住地点尚未获取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出嫁女"原所属村集体仍无权收回她原本所拥有的
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保有
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她们依法享有
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其次,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情况,同样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同时,若
承包方全家在承包期
内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她们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最后,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情况,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1.若户籍已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所在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留,在此种情况下,"出嫁女"在遭遇征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2.若出嫁女户口自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将失去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
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