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明确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财产均不能归类为
债务人工行之财产范畴:
第一,该财产系依据各类合同如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以及租赁等合同或其他
法律关系而被债务人实际占有的他人财产;
第二,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债务人尚未实际获得所有权的财产;
第三,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依法不得进行转让的财产;
第四,除此之外,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