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宅基地的
拆迁,相关部门应当向业主方提供住宅费用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数额以及补偿标准将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而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明确规定,任何征收土地的行为都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及时且足额地向被征收方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方面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为被
征地的农民们妥善安排好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所谓的“征地补偿”,实际上是指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按照被征地的原始用途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上,通常有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这几种选择,其中,货币补偿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直接支付现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