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企业单位与员工间,虽然未曾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然而实际上却已经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劳务
雇佣关系,这类实质性的
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严格保护。
在此种情形下,企业方必须承担如同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享有的同等法律责任和义务。
此外,自员工开始工作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企业还需向其支付双倍的薪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自员工开始工作之日起满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向该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
劳动者要求获得
双倍工资的权利存在着仲裁时效的限制。
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情况下,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的第二个自然月开始计算,两年后便可视为仲裁时效的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