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信用卡逾期还款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需要依据
欠款的具体金额以及欠款持续时间来进行详尽分析:
1.如果欠款金额累积达到万元以上,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告之后,欠款人依然未能对该笔款项在三个月内进行偿付,那么这种情况将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罪行,欠款人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同时,其仍然需要承担偿还欠款的
民事责任。
2.若欠款人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他仅需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若存在其中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活动,并将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2)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指出,若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则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