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的相关
举证责任,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通常要求提供如下证明资料以便确认误工期间:
首先是误工日期证明,误工时间应依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予以确定。
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则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其次是收入证明,如果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因
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证明文件,如无此类证明,也可参照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