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分期付款是否会导致坐牢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这仅仅属于
民事纠纷领域的问题。
尽管分期付款的
债务人在履行
债务时可能采用了分期的方式,但是对于
担保人来说,如果
担保合同中未能清晰地规定其所
担保的具体期限和方式,那么担保人对于整个债务的
担保责任并未通过
合同条款予以明确界定。
同时,其履行义务的方式也未在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明确要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
债权人的权益,我们认为在合同整体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再由担保人一次性承担担保义务是完全合理且恰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
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