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以来,中国公民的
诉讼时效被确定为三年,这是由权利人得知或应该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的时间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如果有任何民事权益需要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维护,类似于上述情况下的诉求,那么这样的诉讼时效将被设定为三年。
然而,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地,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我们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才可能延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欠条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
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