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若需修建住宅并打算使用宅基地,应首先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书,随后在该经济组织内部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
公示期结束且无任何异议之后,再上报至所在乡镇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再
递交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向常驻
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深入讨论和同意后,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姓名、
家庭成员人数、原有房屋数量及面积、申请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以及具体位置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且无任何异议后,才能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然后,将上述材料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并由村民委员会对批准结果进行公开公布。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