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上,“出嫁女”能否依法享受到这份权益,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出嫁女”在婚后没有将自己的户籍迁移出去,那么她与其他村民具有同等的资格,有权分享到征地拆迁所带来的收益。
即使女性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在新的居住地尚未获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出嫁女”原本所在的村集体无权收回她原有的
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拥有
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她们有权利依法获取相应的
征地补偿款。
然而,如果“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迁往了小城镇,在此种情况下,她同样具备领取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
同时,
承包方若在承包期间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对于‘出嫁女’在婚后将户籍迁至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区分。
如果‘出嫁女’的户籍已经迁出,但在婆家并未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来所在的村庄仍保留着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在面临征地拆迁时,‘出嫁女’是有权利获得相应补偿款的。
反之,如果‘出嫁女’的户籍已从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获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她就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
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
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