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有效
借条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赢得法律
诉讼。
当主体向法庭提
起诉讼时,需为自身所提诉求提供相应的充分
证据,以证明如下事实:
首先,能够明确债权和
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直接证据,例如借据、
欠条或者
借款合同等文件。
其次,若存在
担保协议,则需要提供
书面形式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作为支持。
再次,如果
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其应尽义务,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在
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也同样重要。
最后,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