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未能
批准逮捕的原因往往是考虑到
犯罪事实并未达到足够严重程度,无法对其进行
逮捕,而并非表明该案件中没有任何罪行或无需
提起公诉。
然而,检察院必须在公安机关将
案卷材料全部移交至检察院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以
公诉方式进行审理。
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后认定
涉嫌犯罪的情况尚不充分,他们有权采取行政措施或撤销案件。
检察院在决定不
起诉时,通常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类型:
1.法定不起诉。
当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
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情形时,应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
酌定不起诉。
若
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免于
刑事处罚,检察院亦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
证据不足不起诉。
若检察院在
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则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