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于侵犯行为者,以
伪造或虚构
身份证明,以领取
信用卡的
欺诈手段;
(2)对已经失效的信用卡进行再度尝试操作;
(3)未经授权而擅自
盗刷他人的信用卡;
(4)持有恶意透支倾向,是指持有人蓄意通过行为手段,超出法定义务的规定额度或者预定时间,且在发卡行发出催缴通知后,仍然拒绝偿还
债务的行为。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刑法》第六十七条
【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