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借款对象在偿还
借款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而言,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
其次包括进入调解程序以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若对方明确拒绝商谈及执行调解结果,便可考虑
申请支付令;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选择向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当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
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
证据作为支持其诉求的依据。
对于持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并未载明
债权人身份的
当事人来说,只要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那么人民法院就应该予以
立案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