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借款且无书面凭据,
债权人可通过搜集其他确凿的
证据,如
证人证言、电子邮件往来记录或电话录音等方式,以便提
起诉讼并追回
欠款。
根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之时,必须提供有关借据、收据、
欠条等具有
法律效力的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