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若夫妻双方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
分居,满两年后对于
离婚、
孩子抚养权问题以及家产分配等事宜能够自行达成共识的话,便可前往当地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然而,若是通过
诉讼途径进行离婚,那么夫妻双方需要满足分居满两年这一条件,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将“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视为判定离婚的重要依据。
因此,若想以分居为由提出离婚请求,必须是由于感情不和所引发的,而非因工作、学业或医疗等客观因素导致的两地长期分离,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定义,因此其离婚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应当被认定为离婚的分居情况,必须满足分居时间满两年,并且该分居状态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此外,夫妻分居满两年还需提供相关
证据加以证实。
总的来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唯一的判决标准便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恢复如初”,其中“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满两年”仅是判断的一项重要指标,最终能否离婚仍需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并考虑是否存在
复婚可能性。
因此,分居满两年并非必然导致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