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时限,法律规定应为六个月。
同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是指承包商在建筑合同履行过程中,对
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其效力优于普通债权。
据最高法对此问题作出的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属于法定除斥期间,并不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
当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付款时,
承包方有权提出书面请求并给予适当提示,要求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
若发包方
逾期仍未支付,除非建设工程的性质决定不能进行折价或拍卖,否则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协商将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向人
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进行拍卖,以确保工程款能够优先得到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