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规定,农村范围内违反建筑房屋的行为应交由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国土资源局)以及乡级、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与处理。
在未经取得合法且有效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是在未严格遵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下,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要求相关
责任人立即停止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