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地区的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类,分别如下所述:
第一类为现金形式的
货币补偿。
该种方式是通过不同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具有权威性的
补偿金额,其构成要素包括多个方面。
第二类为
产权置换,又称为
产权调换。
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屋的
产权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的置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进行
调换。
第三类为现金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上房价和地价的虚高现象严重,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这种综合运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