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累犯的罪犯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自我忏悔的行为,法律对其裁量
量刑将依据其特定的罪行情节及
罪名进行判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明文规定,针对那些
犯罪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
自首者,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的
刑事处罚。
然而,究竟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
减刑以及最终的刑期长短,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若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即构成累犯,应当
加重处罚,但对于
过失犯罪或者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则例外。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犯罪行为发生后,
犯罪嫌疑人能
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这便是自首。
对于这些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刑事处罚。
其中,对于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