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身份证挂失或更换业务时,申请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首先,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
其次,若申请人的常住
户口所在地属于县级行政区划范畴,应前往该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补办或换发居民
身份证的申请。
同时,申请人还需详细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提交自己的居民户口簿供验证。
在领取新的身份证件时,必须将原先的身份证件归还给公安机关,以便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
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