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公司依法变更其
代表人时,即便如此,原先生效的
劳动合同依然保持有效。
劳动合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无论用人公司的名称、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者如何变化,它对于员工和雇主均应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更改。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与
法人组织而非其法定代表人间的
劳动关系。
因此,即使企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依旧持续生效,并不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之后,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协商,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的
法律行为。
这种变更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之上,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删除,而并非是签订全新的劳动合同。
在原劳动合同没有被变更的部分仍然保持其有效性,而变更后的内容则会替代原合同中的相应内容。
新达成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对双方
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他们有权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进行变更。
然而,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保留一份。
尽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
协商一致后变更劳动合同,但并未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如果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个月,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既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也不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