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程序中,如果出现需要
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人
民法院将对于
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证法定执
行权利得以实施。
然而,也有一些特定财产是被法律保护和豁免的,因此人民法院不得对此类财产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强制执行措施。
这些被豁免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被执行人及其
扶养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以及其他能够满足基本家庭生活需求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开支,这部分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如书籍、文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
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
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
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