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数种情形均非
劳动监察部门所受理:
首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存在
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方面的争议事宜;
其次,若相关争议已通过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或者业已启动司法
诉讼程序的事项亦不在其受理范围之内;
再者,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事宜一律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最后,用人单位所实施的
违法行为若已超过法定
追诉时效两年,则同样不受劳动监察部门的
管辖。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和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