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案件中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要向无过错的另一方支付
赔偿的情况,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按照双方在事先的协议约定或者由法院依照生效
判决书所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
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指出,如果因某一方出现诸如
重婚行为、与他人
非法同居、严重的
家庭暴力、对家人实施虐待甚至遗弃等恶劣情节,而致使婚姻无法维系,那么无过错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该有过错的一方向其提供
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