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某一方故意隐瞒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历史进行
婚姻登记,那么此种婚姻是否被认定为
无效婚姻,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另一方知悉后是否在一年以内提出
撤销婚姻请求及该方
当事人精神疾病是否已得到临床治愈这两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若经治疗后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则不应将此类婚姻视为无效;
反之,若另一方在得知事实真相后并未提出撤销婚姻请求,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婚姻仍应被视为合法有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