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房屋
拆迁过程中,被
拆迁房屋补偿费用包含了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该项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采用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进行定价。
第二部分补偿内容包括周转补偿费,它主要是针对被拆迁房屋住户在暂时居住房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方面所产生的困扰,采用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档次的依据,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进行月度补贴。
此外,还有一种形式的补偿即为奖励性补偿费,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来进行确定。
其中,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与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共同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首先,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