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
医疗费涵盖了患者为了进行各项诊查、治疗、手术以及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的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所需支付的所有款项,例如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以及手术费等等。
2.
误工费:
误工费是依据患者误工时期的长短及经济状况来制定的。
3.
护理费:
护理费的数额要参考护理人员的经济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来决定。
4.
交通费:
交通费是根据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以及参与死亡
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人数不超过三人)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计算的。
5.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前往本市处理
交通事故时,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患者为了辅助治疗或加速身体恢复健康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品所花费的费用。
营养费的具体数额需根据患者
伤残程度并结合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来确定。
8.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患者
伤残等级,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来说,年龄每增长一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就会相应减少一年;
而对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群而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则仅有五年。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