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并进行登记手续办理前,应按以下步骤实施
财产公证事宜:
首先,需要备齐必要的材料,其中包括双方的
身份证明文件、关于
财产分配的协议文本(如涉及房地产分割的情况,还需提供不动产所有权证明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其次,当所有所需文件齐备后,双方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正式的公证申请,并如实填写所要求的公证申请表;
最后,经过公证部门的严格审核之后,将颁发具备
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给
当事人,以示公证程序的完成。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