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债务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两种不同的状况:
第一种是暂时性的无能力偿还;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由负债人分阶段进行还款。
而另一种是永恒的无能力偿还。
针对后者,只能以负债人目前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作为偿债之资,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与裁定,并依据最终判决予以执行。
在此过程中,意味着负债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用于支付,
债权人便有权取得多少。
最后,由法院依法判决并强制性地实施还债事宜。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