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以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搬迁中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其补偿额度将按照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等级,并以每平米的价格作为基准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则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过渡期间由于暂时居住环境改变而带来的生活不便,其补偿额度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