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安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存在的特殊状况所采取的先行
拘留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犯罪行为人作为现行罪犯或受到高度怀疑之人,其行为正处于准备实施
犯罪阶段、已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司法机关察觉的情况下;
第二,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指控有罪;
第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径被发现并获取到相关
证据;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试图自尽或逃离现场;
第五,犯罪嫌疑人试图
销毁证据;
第六,犯罪嫌疑人拒绝透露其真实身份;
以及最后一种情况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式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有预谋性地结伙进行团伙作案等多种恶劣性质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