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房屋产权所有者的法定配偶,携带持有的
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
房产证、
契税证和
土地证等相关证件,与孙子共同前往房管部门进行相应手续的办理。
在办理过程中,孙子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若孙子尚未成年且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由其
监护人代理签名。
在双方共同参与下,按照房管部门的流程规定,签订相关合同,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转让。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