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属性严格被定义为集体所有土地,与此相对应的是,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
拆迁与针对城市
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采用了迥然有别的补偿标准,这通常并不受户口因素的影响。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性质,现阶段,对其上房屋进行的拆移与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所采取的具体补偿标准存在显著区别,从而直接导致在相应的安置方案设计以及家庭内部
财产分配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距。
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房屋的价格往往以市场评估价值为准绳,通过综合考虑
房屋所有权及其对应的
土地使用权,最终确定一个整体性的单价。
然而,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则需要将房屋和土地权益区分开来,其中,房屋将依据经过评估的建筑安装重置成本给予补偿,而土地则按照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由于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标准,使得两种类型的房屋能够获得的
货币补偿款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落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