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支
付定金,并不构成
违约行为。
这是由于
定金属于
实践性合同范畴,仅在实际交付时方能确立
定金合同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合同各方自由协商确定;
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若超出该范围,则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其效力亦无法发挥。
实践中,当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额时,应视为对原定定金数额的变更。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购房定金和
违约金不可以同时赔付。定金自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生效,一般设定为标的数额的20%,按照
定金罚则处理;违约金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以实际损失为基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处理;双方当事人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的,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