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于看守所的人员具备与
律师见面交流的权利。
据相关
法规规定,一旦在被
侦查机关首次
传唤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起,他们便有权选择律师为其提供相应的
法律咨询服务,以及
代理申诉和控告等方面事务。
若不幸遭到
逮捕,受聘之律师亦有权替其申请
取保候审程序。
若因其经济状况无法承担律师费用,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将指派律师为
当事人进行辩护工作。
因此,在看守所内与律师见面交流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
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