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首次提出
诉讼请求未获得
离婚裁决的情况下,若于第二次
诉讼期间,得以证实
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破裂,那么法官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定。
然而,若有一方坚决反对离婚,且法院无法明确判断出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那么即使是在第二次庭审中,也很可能无法达到准许离婚的要求。
为了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谨性,第二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时间必须在第一次
判决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