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得以适用
拘留措施的情状如下:
1、正处于预备阶段、着手进行某项
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状况之下;
2、受害者个人或与目击者共同指认该人为罪犯的情况;
3、发现在案件现场或其居所附近存在着足以证明其
犯罪事实的
证据;
4、
犯罪发生后意图自行了断生命、逃跑或者潜逃规避
法律制裁的行为;
5、具有销毁、
伪造证据以及
串供可能性的被告人;
6、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以及
身份信息的被告人;
7、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被告人。
由于
欠债不还并不构成
刑事犯罪,因此,此类情况通常并不会导致
被拘留的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