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境转让债权的过程中,法律明确要求
债权人必须通知到
债务人。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若未能通知债务人,则此等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将不产生任何
法律效力。
此外,
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便不得予以撤销,但如得到
受让人的书面同意,则另当别论。
依据第五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受让人有权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身。
在此情况下,即使从权利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转移占有,也不会对受让人获取该从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