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过程中,父母为其子女在婚前购买的房产通常是不可被夫妻双方进行分割的。
但是,如果有
证据表明父母曾经明确地向夫妻双方表示过此房产的赠与行为,那么这部分房产就可以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当父母在子女
结婚之前为他们购置房产提供资金支持时,除非父母明确地向夫妻双方表示过此房产的赠与行为,否则这笔
出资应被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在
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