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交通事故中涉及的部分
责任人可能会被判担负起全责:
当有责任人采取躲避或有意损毁、篡改事发现场,乃至销毁关键
证据以导致事故责任无法准确界定的;
当一方
当事人具备
报警条件却未能采取相应行动或未能及时报警,从而使
交通事故责任难以明确认定的,应由此方负责而且必须负担全责;
此外,若其中一方在交通过程中存在
违章违规等不当行为,而另一方并无过失的,那么也应由前者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