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约尚未到期之际,若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租户有权提前终止该份租赁合约:
(一)
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约目的无法顺利达成;
然而,并非所有的不可抗力事件均能作为解除合约的理由,唯有当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合约目的无法达到时,方可据此解除合约。
(二)与主要
债务履行相关的事项,具体而言,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1、
预期违约。
即在合约
履行期限届满前,合约一方已明确表达其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通过自身行为向另一方传递出这一信息。
2、延迟履行。
即合约一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
(三)合约目的无法实现。
即合约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合约目的无法实现。
(四)不定期合约。
在此类合约中,双方
当事人均享有随时解除合约的权利,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非由双方过错引发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约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亦有权提出解除合约,但此时当事人并无自动解除权,必须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后方能解除合约,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此外,当事人还须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方可提出解除合约申请。
(六)双方
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约的,亦可按照约定执行。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