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
当事人对于
土地使用权所引发的争议时,首先应优先考虑通过协商来化解矛盾,若协商无果,则需遵循以下原则予以解决:
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争议,应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妥善处置;
如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