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乃一种严重侵犯金融秩序及
公共财产权益的
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
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
信用卡管理
法规,通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取
数额较大的不法利益。
在这里,“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
伪造、废弃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多种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犯有此罪者,最低可被判处
拘役,同时还须并
处罚金,
罚金数额由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若涉及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以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或没收全部
个人财产:
(1)持卡人使用伪造之信用卡或采取虚构
身份证明等手段骗得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
透支信用卡资金。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