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男方刻意隐瞒自身疾病导致
婚姻破裂,通常情况下并不必要退还
彩礼。
然而,若男方以彩礼为由提出
诉讼请求并明确说明事实具备如下表现形式之一者,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男女双方已经完成
结婚登记程序,却并没有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过;
(2)事发之前男方为了达成婚姻目的而支付了彩礼,最终造成支付方生活方面出现严重困难。
即便上述两种情况均已得到证实,人民法院也未必会做出全额退还彩礼的判决。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再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返还彩礼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