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
耕地征收时,其
土地补偿费应以所征耕地产值为准,计算公式为:
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年产值×6倍以上至10倍以下;
而若涉及到其他土地的征收,则土地补偿费将按照相邻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个介于5至6倍之间的具体数值作为参考。
2、针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如青苗,如果能够准确计算出其产值,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产值来进行补偿;
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则需要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与补偿。
3、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必须
保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
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会因此下降,同时也需要为他们的长远生计提供可靠的保障。
4、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5、对于征收农用地的情况,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